鞍山市企业文化研究会章程
(2013年7月4日通过)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鞍山市企业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THE ANSHAN CORPORATE CULTURE LNSTITUTE
英文缩写:ACC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鞍山市企事业单位和致力于企业文化研究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鞍山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为目标,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加强企业文化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探索和创新,为促进全市经济组织企业文化建设服务,为鞍山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鞍山市委宣传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鞍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鞍山市铁东区对炉街6号(市委党校四号楼)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企业文化建设的新鲜理论和实践经验,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创新;
(二)运用各种形式开展学术探讨、经验交流活动,推动企业创新文化的深入发展;
(三)组织专家、学者(含邀请外地)帮助企业培训从事企业文化建设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四)开展企业文化建设的咨询、策划、服务活动;
(五)办好为会员服务的内部刊物《企业文化研究》杂志,管理好鞍山企业文化网站(http:/www.asqywh.cn),提高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扩大服务范围;
(六)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学习班及外出学习考察等);
(三)获得本会出版的不收费刊物、图书、资料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在一届五年中如连续两年或累计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并在研究会内部刊物《企业文化研究》刊文确认。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执行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办理本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驻会常务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签署的,由理事会推选人员签署。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本会工作,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威望的在职或离退休领导同志或专家、学者担任本会顾问、名誉理事长、荣誉顾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6月xx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