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北京市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北京市密云县第六中学组织公款旅游。2013年7月,校党支部书记、校长邓德栩带队,组织教师及部分家属赴宜昌等地公款旅游。密云县纪委决定给予邓德栩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中心小学私设“小金库”。2007年6月至2014年2月,校党支部书记、校长王得印私设“小金库”,涉及金额68万余元,用于走访相关人员、支付职工奖励补助等支出。密云县纪委决定给予王得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北京市纪委)
天津市
天津市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居民科科长朱福海为儿子办婚礼敛财问题。给予朱福海党内警告处分。
2.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距城堡村委会滥发补贴、误工费问题。给予村党支部书记张福禄留党察看处分;村委会主任李术亮留党察看处分;村党支部副书记李杰党内警告处分。(天津市纪委)
河北省
河北省通报1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王英辉,石家庄市元氏县管理局局长,未批先建元氏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存在违规建设楼堂馆所问题,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2.张秀娟,承德市林业局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上网购物,违反工作纪律,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3.武权,张家口市开发区国税局二分局工作人员,刘兵,三分局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违反工作纪律,分别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4.丁会,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公安分局特警大队民警,在未向单位领导请假的情况下,迟到早退,无故旷工,违反工作纪律,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5.佟玉庆,唐山市滦南县职教中心工作人员,因“吃空饷”问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全额退出多领取的工资补贴款144649.91元。
6.孙静,廊坊市大城县县委办副主任科员,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杨铭,保定市蠡县工信局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不在岗,违反工作纪律,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8.杨建昌,衡水市深州市农业局综合执法四队队员,工作日中午时间违规饮酒,存在违反工作纪律问题,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9.何文明,邢台市南和县交通局地方道路站站长,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李兴友,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镇三河底村村委会主任,自2012年7月以来,长期在外给私人开车,工作期间不在岗,存在失职行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1.李辉,定州市北城区办事处计生办主任,刘克,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吴志强,司法所所长,三人工作时间打扑克,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2.王群领,辛集市皮革城制革工业区都大营村党支部书记,王其彬,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两人用居民住宅楼项目资金购买超市购物卡,存在职务侵占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资金全部予以收缴。(河北省纪委)
山西省
山西省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张天龙,男,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交通局纪检组长,违反工作纪律,2014年4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2.刘全喜,男,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上双路村党支部书记,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2014年4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杨水平,男,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昌宁镇石涧村党支部书记,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2014年4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李艳侠,女,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水利防汛抗旱办副主任,违反工作纪律,2014年4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王会军,男,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工商局虒亭工商所所长,违反工作纪律,2014年4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山西省纪委)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董洁,呼和浩特市人社局办事服务大厅工作人员,2014年3月20日,在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服务大厅1楼12号窗口社保资金管理中心服务接待群众时,态度恶劣,给予董洁警告处分。
2.杜伟泉,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科科员,2014年3月20日,上班期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玩游戏、上网聊天,给予杜伟泉行政警告处分。
3.韩瑞、杨二玲,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2014年3月11日,土默特右旗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韩瑞迟到,服务态度生硬;旗社保局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杨二玲在工作期间违反工作纪律,服务态度生硬,给予韩瑞、杨二玲行政记过处分。
4.李俊清,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民政局工作人员,2014年3月11日,在工作中不作为,且服务态度“生、冷、硬”,给予李俊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民政局政务服务大厅,2014年3月11日下午,乌拉特前旗民政局服务大厅有3人缺岗,后确认均为迟到。服务大厅门外有人贩卖票号,服务大厅内部秩序混乱。给予分管大厅的民政局副局长前德门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张宏、郄永艳、邬帅3名工作人员行政警告处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