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新规
23日,国家信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这是国家信访局针对类似问题首次出台系统化的专门文件。
《办法》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
《办法》就来访事项由哪一级受理办理,哪些该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后怎么办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办法》规定,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来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办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办理。
修改后的商标法即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为了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引导驰名商标回归其立法本意,此次新商标法作了相应调整,强调了驰名商标应“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并明确规定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新商标法对原商标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进行了修改,并新增了第五十三条罚则。
新商标法第十三条在原条款基础上新增了第一款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该条款在法律意义上明确了驰名商标的概念——“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同时强调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主要增加了第二、三、四款,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和途径作出了规定。第十四条特别增加的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和新增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此外,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细化消防技术服务资质制度
近日,公安部发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资质制度予以细化,明确了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以及资质条件、许可程序和管理要求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规定》还具体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对负责审批、监管的部门的法律责任、廉政要求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云南省旅游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旅游法》出台后首个修订并颁布施行的地方性旅游法规。根据该条例,旅行社、景区、住宿企业、购物企业、餐饮企业、旅游车船和驾驶员等都应当通过相应的等级认定或评定,未经评定接待旅游团队的,可处罚款甚至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记者了解到,修订后条例共7章61条,包括旅游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监管与权益保障、法律责任等。其重点一是加大了支持旅游业发展的力度,二是强化了旅游的综合监管职能,三是增加了基础性、公益性的服务内容,四是增加了创新旅游投融资方式、旅游建设用地及民族特色旅游村寨的鼓励性条款,五是强化了标准化管理手段,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何池康介绍,新修订的条例结合云南实际在可操作性层面进行了延伸,如购物企业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遇到消费者投诉时若企业不能及时回应,可先行赔付;旅游执法质监机构收到投诉,应在45天内处理完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