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 防止“假立功”
为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防止造假换取减刑、假释,堵塞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最高法院日前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进一步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的关键条件,规定对实践中如何把握这些条件也予以明确。针对“假立功”问题,规定表示: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
医疗器械召回制度将更为健全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专门设立了“不良事件的处理及医疗器械的召回”章节,明确提出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召回等上市后监管制度。
条例明确,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
条例指出,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其中,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条例规定了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对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条例也予以明确。
地方法规各具特色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对幼儿园的设立、保育和教育、幼儿园工作人员等多方面进行规范,自6月1日起,不得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不得体罚、不得收受幼儿家长财物。
该条例还要求,有关部门应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留守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接受学前教育,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失独家庭将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扶助;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自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