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于7月25日发布的通知作出了明确规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通知同时对会费标准备案取消后的管理方式进行了明确,包括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要在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社会团体应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社会团体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纳入年度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对社会团体会费收支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1992年我国开始对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实行统一管理。2003年和2006年,民政部、财政部先后联合发布调整和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将会费标准制定、修改的权力下放给社会团体,同时要求履行备案手续。近年来,社会团体普遍加强了会费管理,绝大多数都做到了按程序制定、修改会费标准,按要求支出会费收入,规范使用会费票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会费标准制定或修改起到了相应的约束作用,到政府部门备案的实际意义已经不大。新形势下,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民政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在此背景下,才有了此次通知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