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对各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落实各项目标责任进行评估。
我国已提出,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
根据评估办法,考核评估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考核内容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评估内容为任务与措施落实情况、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落实情况等。
考核评估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满分100分。考核评估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合格”的前提条件是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标和累计进度目标均如期完成。未完成以上两项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论总分是否超出60分,考核评估结果均为不合格。
根据评估办法,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考核评估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在考核评估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失职渎职等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