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5日
站内搜索:
期刊资料搜索
政策法规
2015年内我国将试点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延迟缴税”优惠

  (国新办发布会)2015年内我国将试点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延迟缴税”优惠

    新华网北京8月20日电(何雨欣、高博)保监会副主席王祖继2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国务院刚刚出台的保险新“国十条”明确,2015年内将启动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我们争取创造好的条件,提前启动。

    王祖继说,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社会公众投保这个保险可以享受一定程度上的个人税收延迟缴纳优惠。“通过税收延迟缴纳的激励来筹集养老金,建设或者丰富保障体系,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

    税收递延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十分普遍,这一模式强调投保人在养老保险缴费和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至养老金实际领取环节,降低投保人当期税务负担。

    “通过延迟纳税的激励政策,可以鼓励社会公众积累几倍甚至十几倍的养老金,这样不仅有利于促进保障体系的建设,而且可以大大减轻财政负担。”王祖继也介绍。

    一般来讲,养老保险体系犹如一个金字塔,塔底是政府“兜底”的基础养老保险,塔中是企业年金,塔尖是个人商业保险。

    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中,基础养老金有税前扣除的优惠,企业年金已经实行税收递延,如将个人商业保险纳入税收递延范畴,则意味着税收优惠覆盖到养老体系的三大领域,这也将促进我国形成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的多层次养老体系。

    王祖继介绍,2009年,国务院在推动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文件中已明确提出,要探索发展税收递延养老保险。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上海市都做了大量研究。保监会在税收递延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产品设计、流程等相关方面做了大量研究,应该说有一定的技术储备。

友情链接
主办单位:鞍山市企业文化研究会 鞍山社科院企业文化研究所 主管单位: 中共鞍山市委宣传部。
您是第位访客地址:鞍山

辽ICP备13010365号-1 技术支持:鞍山创易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