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反腐已经上升到法治层面。继省内多个地市出台预防官员腐败的相关条例后,《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2日起在省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和地市出台的条例相比,草案更加严格也更具约束力——不仅明确官员财产公示、“裸官”不得任要职、“带病提拔”干部将倒追责任,还首次明确提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权力干预人事、司法,不得利用岗位职务谋利,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也不能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盈利”性活动。
●重点
预防领导干部滥用权力
作为一部预防腐败的法规,草案到底应该预防什么样的问题,什么才是反腐败工作中的重点?答案是管好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
草案在总则中就明确提出,预防腐败工作以防止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为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那么具体应该如何管?草案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五不得”以杜绝“以权谋私”,压缩了权力寻租的空间。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者职务影响力,违反有关规定从事下列行为:(一)干预有关人事安排;(二)干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三)擅自决定或者干预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及物资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四)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亲友和其他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力谋取利益;(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亮点
领导身边人纳入防腐范围
领导干部的身边人——配偶、子女、特定关系人,在官员腐败案中越来越多地成为“中间人”,也是最“易腐人群”。如何斩断腐败中的“亲缘关系”链条,也是草案着力想解决的问题。
除了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亲友和其他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力谋取利益”外,草案还专设一条明确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三不得”——
(一)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经办商业、企业、中介服务等活动;
(二)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三)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正如之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说的,“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主线贯穿了草案始终,草案也着眼于解决广东反腐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官商勾结,裸官,收受红包礼金、变相受贿,领导干部的亲属、子女、特定关系人间接受贿等问题。
为了加强监督,草案还特别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支持舆论监督工作,为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提供方便,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干涉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的不廉洁问题,当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市民可在10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省人大内司委办公室。
电话:020-37866815
传真:020-37866809
电子邮箱:gdsyffbtl@gdrd.cn
制图/何奔
[三大重点]
严管“领导身边人”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以及儿媳或女婿均纳入防腐范围,明确“三不得”——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经商、在企业任职高管、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报告财产”再提拔
拟提任者应如实报告个人婚姻状况、房产、投资、债务、配偶子女从业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逐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按要求如实报告的,不予提任。
“带病晋升”要倒查
晋升之后被查处并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有关部门应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问题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草案亮点]
锁紧权力严防贪腐
为官“五不得”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人事安排、司法工作,擅自决定或干预重大工程招标、土地出让、资金使用等。
营利有禁区
公务员不得拥有非上市企业股份或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服务、退休后违规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裸官”禁任要职
不得担任有关领导职务,不得在重大涉密、安全、财政、金融监管、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
建立外逃预警
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完善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建立可疑资金监测系统。
借钱也要报告
公务员向管理或者服务对象借款,金额超过本人一年工资的,必须在一个月内书面向所在单位监察部门报告。
任期经济审计
对担任正职的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审计机关应当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