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些“双十一”后遗症的出现,令人不由得想起了“双十一”开抢前,国家工商总局对电商的约谈。约谈的对象,包含阿里、京东、苏宁等,也就是“双十一”对战平台上的大咖们。约谈的内容中,就包含了禁止“先涨后降”虚假促销等。
后遗症的出现证明,行政约谈并未实现理想的效果。“先涨后降”依然猖獗,消费信息不对称依然存在,由此可见:在汹涌的商业大潮中,光靠“约法三章”的行政约谈,无法很好地发挥净化作用。
那么,到底什么才是防治“双十一”后遗症的良药呢?恐怕只有法律。那些因上当恨不能“剁手”的消费者们,如果看看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许能够找到“后悔药”,从而医治“双十一”后遗症。
今年3月初开始实施的新《消法》,对消费者在网购等新型消费活动中的保护更为全面。其中,“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产品可7日内无理由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的规定,用制度保护了消费者“反悔权”。只不过,在实施的过程中,却遭遇了重重阻碍。
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明显,购物过程中缺乏一对一的确认程序,动用单方面解释的霸权;电商企业将“商品完好”等同于“不影响二次销售”,退货标准过于严苛,导致消费者退货处理周期长、效率低,退换货纠纷多;部分网店经营者以各种理由不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第三方平台未尽到管理责任……所有的这些障碍,都是为了阻击新《消法》的落地,在此情境下,消费者网络购物活动中的消费权益,也很难被保障。
作为新《消法》实施后首个“双十一”,电商平台的销售业绩再创新高,可是从后遗症沉疴再现来看,消费者权益状况并未明显好转。“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从依法治国意义上,不如借此次“双十一”好好地实施新《消法》,让消费者“反悔权”落地,从而避免网购市场繁荣局面建立在消费者权益溃烂的肌体之上。
电商们挣得满盆满钵、喜笑颜开,但市场的健康发展,不能忽视消费者权益的保障。网购的狂欢节散场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能离场,电商平台对消费者的责任不该缺失。面对消费者反映的侵犯消费权益的行为,管理者应该积极作为,法律也应该及时介入,唯有如此,后遗症才能治愈,并避免在下一场网购狂欢后再度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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