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3日
站内搜索:
期刊资料搜索
政策法规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或连带受重罚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胡浩、王思北)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谁应当为广告真实性把关?谁应为虚假广告担责?22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明确了广告责任主体,加大对虚假广告相关人员的惩处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布虚假广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予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草案明确,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予设计、制作、发布的,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这些‘既谋财、又害命’的‘毒瘤’不能先乱后治。”中国医药新闻信息传播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徐述湘认为,虚假广告出了事儿,广告主固然要惩处,经营发布者和代言人也同样不能置身事外,一句“不知情”就推卸了所有责任。

    对此,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二审拟进一步限制“烟味儿”

广告法二审草案出台:除烟草专卖点外禁止发广告

集成阅读

友情链接
主办单位:鞍山市企业文化研究会 鞍山社科院企业文化研究所 主管单位: 中共鞍山市委宣传部。
您是第位访客地址:鞍山

辽ICP备13010365号-1 技术支持:鞍山创易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