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 作者:邓佳音
4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其中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一部分内容丰富而具体。
《意见》指出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是企业得以发展、社会能够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证。针对当前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劳动关系呈现出多元化的状况,既有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企业的劳动关系,又有股份公司、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的劳动关系,以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私有企业的劳资关系。企业、劳动者开始逐步形成 各自的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各方的利益既有一致的一面,就是企业发展了,企业利润的提高、政府税收和职工利益相应增加;也存在着对立的一面,就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职工则追求收入最大化。受利润价值的驱使,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问题和矛盾开始比较明显的表现出来,集中反映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
“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其根本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意见》提出的工作原则。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价值基础,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问题的基本思想和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一致的。以人为本,着眼于新的形势和任务,科学回答了发展的目的问题,说到底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是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党的一切工作的着眼点和立足点。因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就要求企业不能简单地把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看成是雇佣关系,仅仅当做劳动力来使用,而应该把职工看成是具有内在的建设性潜力的因素,把职工当做一种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发展,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特殊资源来刻意发掘;不应把企业职工看成被管理和控制的工具,把职工置于严格监督和控制之下。而应为职工提供、创造各种条件,使其主观能动性和自身的劳动技能和潜力得以充分发挥。
坚持以人为本,就要求企业要以职工为根本,努力实现企业与劳动者两个主体利益要求上的双赢,尊重和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让职工们感到企业是他们的衣食父母,拥有归属感,如果职工处于被强制型管理的被动地位,企业所有者或管理者不拿他们当人看,要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完全不可能的,甚至还会对企业所有者或管理者产生抵触情绪和行为,从而阻碍企业发展,最终导致企业和职工个人双重损失。
此外,坚持以人为本,还要求企业注重为职工创造宽松、舒心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视关注职工个人性能量的充分释放。企业要尊重和信任职工,尊重职工个人的人格、劳动和一切权益。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教育人就是要利用多种形式教育职工的进取精神和效忠精神,使企业的每个职工真正理解“企业兴我荣、企业衰我耻”的道理。人文关怀体现在生活上体贴,工作上支持,思想上关怀。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才能够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才会提升,企业的凝聚力才会增强,企业才能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