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9日
站内搜索:
期刊资料搜索
政策法规
惩戒“老赖”是信用社会应有之义

 对挑战法律底线的“老赖”进行信用惩戒,让其寸步难行,进而打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让诚实守信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这一全方位的惩戒机制将使得“老赖”们评先受奖从业“处处受限”。


  近年来,由于部分人诚信意识缺失,执行难局势愈发凸显。而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实际有效执行,无形中助长了违法乱纪的不良社会风气,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遭受贬损。解决执行难,打击老赖行为,既是中央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具体要求,又是最高法院的庄严承诺。相比于之前由法院单兵作战应对老赖的局面,此次中办、国办联合发文的力度更强,效力更广,更能发挥威慑作用,让老赖处于全面被围剿之势。


  与传统的熟人社会不同,现代社会人的流动性更强,流动成本更低,道德压力对违法者的作用逐步淡化。一旦老赖脱离违规地到其他地方工作生活,其基本上感受不到来自熟人社会的道德压力。在这一局面下,法院执行工作中面临的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被执行财产难动的困境更加突出。如果不及时采取联动惩戒和信用惩戒机制,无异于让失信老赖长久逍遥法外。如某人被法院判定为失信老赖后,其可能远离此地,外出或跨行业另谋出路,让法院找不到人和财产。传统执行措施等于牛栏关猫,拿精于心计、善于投机的老赖没有办法,导致生效裁判迟迟得不到执行,法律尊严日益受损。


  这显然与依法治国的理念背道而驰,并无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知道,法律的权威和作用通过裁判得以实现,任何一份生效裁判都是对法律进行严格适用的结果,对生效裁判的执行就是对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无视生效裁判规定的义务就是对法律的蔑视,恶意规避执行是最大的不诚信。任何一家法院的生效裁判都对当事人具有绝对的拘束力,无论被执行人身在何处、从事任何职业、如何变换工作都应及时执行。遗憾的是,由于执行措施落伍,尤其是信用信息受地域限制和部门限制,难以波及老赖可能从事的所有行业及所参与的活动,让老赖有了可乘之机。


  由此可见,对老赖进行制裁信用惩戒,仅靠法院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多部门、多行业、多手段、全领域、全方位联合行动。如果严格执行中办国办的文件,等于补上了短板和漏洞,打击、惩戒老赖的天罗地网越织越密。这样的话,老赖就会面临不能入党、不能录用为公务员、不能从事特定行业、不能担任特定职务、不能享受高消费等各种限制,并长久地背负信用污点。特别是,随着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逐渐完善,公安、金融、证券、房产等部门与查控网络的有效对接,会让老赖处于“裸奔”状态,财产状况、个人信息等完全暴露在执行措施之下,进而倒逼其主动履行义务。


  简而言之,法治社会也是信用社会,信用体系应像无形之手无处不在地约束人们的行为,守护社会的正常运转。通过全方位、全领域的信用惩戒,使“老赖”处处受限、寸步难行,有利于加快打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让诚实守信、敬畏法律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为,并积极推动法治建设。(史洪举)


友情链接
主办单位:鞍山市企业文化研究会 鞍山社科院企业文化研究所 主管单位: 中共鞍山市委宣传部。
您是第位访客地址:鞍山

辽ICP备13010365号-1 技术支持:鞍山创易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