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法与时俱进规范市场发展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现行《基金法》自2004年实施的9年来,我国基金业发展迅速,基金份额总数迅速增加,基金产品日渐丰富,已成为广大投资者参与社会投资、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渠道。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统计,我国基金行业从1998年底的107亿元资产净值起步发展,2004年底资产净值达到3246.29亿元,2007年第四季度资产净值达到高峰。此后经过几年熊市的低谷后,2012年底,基金份额突破3万亿份,资产净值达到28663.78亿元。
与此同时,我国财富管理行业和资本市场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实践中新的情况和问题不断出现。“全面资产管理下,原基金法已经不能适应基金行业的发展,新基金法的颁布与时俱进,将为基金走向财富管理机构奠定法律基础。”华宝证券分析师胡立刚说。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也表示,随着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产品越来越多,投资群体越来越广泛,法律建设也要随之完善。因此,有必要通过新基金法适应新的市场变化,满足新的监管需求。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认为,老基金法的各项规定是比较严格的,现在确实有必要做些松绑,以释放活力。但在监管方面则大幅度收紧,对9年以来基金监管上缺乏法律支持的地方一一补上。
私募基金带上“紧箍咒”
近年来,私募基金在国内发展迅猛,但由于法律监管不到位,违规募集事件时有发生,不仅让投资者遭受损失,也给行业发展前景蒙上了阴影。新基金法中,明确了“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界限,将私募基金作为具有金融属性的金融产品纳入规制范围。
记者了解到,新基金法针对私募基金资产规模小、客户人数少、风险外溢弱等特点,在基金合同签订、资金募集对象、宣传推介方式、基金登记备案、信息资料提供、基金资产托管等方面,设定与公募基金明显不同的行为规范和制度安排,实施适度、有限的监管。
长期关注私募基金的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树芬说,过去私募基金多以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形态存在,一直没有明确的身份,募集、投资行为比较隐蔽,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新基金法不单为私募基金“正名”,还将其纳入管理范围。比如,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成为基金管理人或合格投资者,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私募基金领域的风险。
华宝证券分析师胡立刚认为,私募基金由于其投资范围灵活,信息披露具有针对性,已成为投资者获取收益的重要选择品种之一。此次新规中单列一章,对非公开募集基金进行规范,可以让纳入监管后的非公开募集基金运作有法可依,监管职责明确,能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胡立峰表示,“新基金法实质上起到了我国资产管理法的角色地位,视野足够大。适当扩大调整范围,规范私募基金运作,统一监管标准,防范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优化机构投资者结构。”
公募基金适当“松绑”释放活力
记者了解到,新基金法立足于推动业务创新、提升行业活力和竞争力,在市场准入、投资范围、业务运作等方面为公募基金大幅“松绑”。“以市场化为重点,促进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自律的作用发挥,强化市场自我规范、自我调整和自我救济的内在约束机制。”胡立峰说。
例如,大幅弱化行政审批,减少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核准项目,取消基金托管人的任职核准;降低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基金管理人通过专业人士持股等方式,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扩大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等等。
广东一家基金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新基金法对现有的基金公司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注册门槛降低,券商等也可发行公募产品,基金公司和基金产品都将以更快的速度增长,竞争将更加激烈;另一方面,现有的基金公司在产品研发、技术条件、投资管理体系等方面更占优势。“只有实实在在为投资者带来回报,才是在竞争中制胜。”
胡立刚说,目前来看,私募基金早已涉及衍生品种的投资,但公募基金却受限于此,仅普通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可以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由于不能涉及衍生品投资,制约了公募基金获取收益的能力。未来,随着公募基金产品涉足金融衍生品,获取收益的能力也将进一步提升,公募基金在资产管理产品中的竞争力也将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