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最新政策:文化单位转企职工社保待遇获明确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4-04-17
□ 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待遇不变
□ 在职人员退休后按企业标准计发养老金
□ 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可提前离岗
本报北京4月16日讯 记者万学忠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如何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备受业内人员关心。这一问题随着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制发获得了明确:转制企业在职人员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
国办今天对外公开的《通知》称,中宣部等14家单位联合拟定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获国务院同意。《规定》对转制单位的资产和土地处置、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等政策均进行了明确。
对于转制单位普遍关心的社保问题,《规定》提出,转制后自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可以提前离岗。
关于医疗保障,《规定》明确: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也可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相关规定纳入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规定》指出,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